2025年3月1日,通过《南通阳光信访》微信小程序提出诉求,反映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街道办事处欠发多项费用一事。 2025年4月18日,收到街道办事处发出的《关于***信访事项依法履职意见书》(崇和平信访告〔2025〕9号)。经研读,发现其回复在适用法律法规、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重大偏差,严重损害合法权益! 一、加班费用:以“时间跨度”否定权益于法无据 本人主张2011 - 2018年52个加班的费用补偿,街道却以“现时提出无执行可能”拒绝。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支付150%-300%工资报酬,且工作存续期间加班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12,881.42元是应得劳动报酬,街道此举违反法律规定。 二、年休假待遇:无视补偿义务涉嫌违法 街道以“无再发放依据”驳回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诉求。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需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作为连续工作超1年的职工,137,484.4元补偿街道必须支付。 三、D岗工资待遇:擅自变更且拒不补发差额 2018年1月街道公示本人享受社区D岗工资待遇,7月起却未经协商擅自调整。岗位性质未变,单方取消待遇造成9,000元工资差额,实在难以接受。 四、其他费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皆错 冷饮费、就餐待遇、电话费等费用,街道或无视法律规定,或错误认定事实。如冷饮费,室内高温作业也符合发放条件,又何况本人实属室外工作条件;就餐待遇,此前从未被告知享有。各项费用共223,308.82元,均有法律依据与事实证据。 综上,和平桥街道办事处的回复明显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履职不当。恳请相关部门依法启动监督程序,责令街道重新核查处理,限期补发全部费用,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难道劳动纠纷也一定要去开发区人民法院吗?难道劳动纠纷也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吗?政府机关何以用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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