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本是件方便老年人和特殊人群出行的好事
但电梯安装过程中
一名业主却跳出来阻挠施工
这是怎么回事?
如皋某小区建于20世纪80年代,小区2号楼为无电梯的住宅楼,其中1单元内老年住户较多,且有部分残疾人,出行十分不便。2024年6月,1单元业主响应政府惠民工程号召,共同商议加装电梯事宜,并与某电梯安装公司签署《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为该单元安装一部电梯。
合同签订后,该电梯安装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电梯加装项目报审,当地社区接到申请后亦对电梯安装事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在项目审查通过后,该公司于2024年10月中旬按照计划进场施工。
施工一周后,该公司在坑底开挖过程中,坑内出现了不明原因的出水。住在该小区3单元的业主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到现场阻挠施工,要求查明出水原因。后该公司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并委托了专业机构调查出水原因。通过调查及鉴定,查明是地下水渗出,鉴定机构制定了解决出水问题的修复方案。该公司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施工,并在解决出水问题后恢复施工。但张某对这一结果并不认可,仍然阻挠施工,并破坏了工地周边的施工围栏、防护网和照明设备等设施。
因未能按照计划施工,该电梯安装公司在与张某协商无果后,将张某诉至如皋法院,要求排除阻挠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庭上,张某辩称电梯安装公司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不明原因的出水,可能危及整栋楼房的安全,其阻挠施工并无过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诉讼双方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施工现场已经修复且并无渗水积水。同时,法院还向鉴定机构进行调查,鉴定机构表示渗水系地下水,已经修复。此外,法院还与该楼1单元业主进行谈话,业主表示渗水问题已经修复,张某的阻挠行为并不理智,希望公司尽快恢复施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中,1单元业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某电梯安装公司签订了安装合同,并通过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虽然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渗水,但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合调查以及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后,查明了出水系地下水并出具了修复方案,且该公司已经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了修复施工,渗水问题已经解决,故该公司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
法院认为,张某不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施工行为可能危及整栋楼房的安全,还在法院向其释明时拒绝申请相关司法鉴定。张某无正当理由阻挠公司施工导致电梯未能按照原计划安装,且采取不当措施破坏了公司安装的部分施工设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据此,法院酌情判决张某赔偿原告公司损失2000元。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孙国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2号楼1单元业主响应政府惠民工程号召与某电梯安装公司签署了安装电梯的合同,依法经过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虽然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渗水问题,但是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后,该公司进行了修复施工后,渗水问题已经解决。因此,该公司有权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恢复施工。在此情况下,张某作为其他单元业主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施工行为可能危及楼房安全情况下,恶意阻挠施工并破坏部分施工设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响应政府惠民举措的一项重要工程,对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出行困难,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具有重要作用。”孙国祥特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加装电梯难免会改变原有楼房设计结构、影响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极易引发业主之间矛盾,甚至引发阻挠安装电梯。” 孙国祥提醒,低楼层业主应当体谅高层业主,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对加装电梯的迫切需求,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加装电梯的行为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并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也有利于营造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体现文明、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