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2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如皋中等专业学校食堂检查时,发现水产供货商如皋市鑫百汇水产商行在提供的配送单中所附快速检验报告除检测时间、检验日期、报告日期外,其他项目检测值等内容完全一致。
显然,上述报告存在造假嫌疑,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极有可能是从其他报告中批量复制而来,而非实际检测所得。
针对这一情况,10月23日,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如皋市鑫百汇水产商行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30份盖有如皋市鑫百汇水产商行检验专用章的《如皋市鑫百汇水产商行快速检验报告》,30份报告均打印有相同内容:“品名:鱼……该批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该水产合格”等字样。但执法人员在现场并未发现任何快检设备及检验试剂。
初步调查显示,该商行存在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水产品的行为。2024年10月25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2023年8月17日中标了江苏省如皋中等专业学校食堂水产项目,并于2023年9月1日起依据该校订单配送水产品。
记者了解到,自2024年2月5日起,江苏省如皋中等专业学校要求每批次配送的水产品必须配备对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为此,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制作了《如皋市鑫百汇水产商行快速检验报告》模板,模板中除检测日期、检验日期及报告日期为空白外,其余内容均一致。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10月5日至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在未对所售水产品进行消法检验的情况下,共向江苏省如皋中等专业学校出具了15份《如皋市鑫百汇水产商行快速检验报告》,累计销售金额达5644.28元。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每批次水产品对应的购进记录及购进票据,其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水产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信息进一步说明,该商行的进货、销售管理混乱,缺乏基本的台账管理,导致市场监管部门无法确认水产品的供应商、产地、检测情况。此外,这些水产品可能是低质量或不合格产品,若存在污染、重金属超标或药残超标等问题,将直接危害师生健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及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300元。
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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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应重罚!
@山也还是:校园安全不只是简单外在的校园周边安全环境,还应该包含校园食品安全。校园食品招投标只是解决了一个进门槛的程序,关键的也是学生及家长最关切更是最重要的,应是贯彻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标准构架是确保安全的有力保障,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都是与良知初心背道而驰的。建议职责所在的职能部门和学校绷紧校园食品安全弦,不要等出纰漏了出大事了再“亡羊补牢”!
@我佛不言:少数商家短视,只看到眼前小利,现在整体上大家都对食品安全持怀疑态度,不敢买这买那,最终还是害了整体市场信誉
@AAA宁静致远:只能说某些人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丧尽天良,为如皋市监点赞,主动发现并查处,值得表扬!
@heibaby2552:不入行不知其水深,知其然不知其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