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23446|回复: 7

[新闻快讯] 上海市中心,电瓶车被机动车撞自负全责!教科书式执法,绝!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2-7 21:57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在许多人的想象中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非机动车似乎都是不承担责任的一方

这个刻板印象该改改啦

↓↓↓

近日,在上海市中心

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

电瓶车主被小轿车撞伤

受伤电瓶车主最终被民警判定承担全责

一开始,电瓶车主还有点不服气

不过经民警一番说词后

受伤车主不得不心服口服

公共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在北京西路、石门二路路口,当时路口信号灯红转绿,各种车辆几乎同时起步。

此时,一辆电瓶车在车流中快速前行,看到前面的电瓶车急刹,后面这辆电瓶车驾驶员也匆忙刹车,为了不撞上前车,慌乱之下,竟车把一歪,开到了旁边的机动车道上。

此时,后方的汽车驾驶员虽然也做出了急刹的动作,但已经来不及了,电瓶车一下被撞倒,电瓶车驾驶员腿部也受重伤,无法起身行走。


静安交警支队民警汤琪鑫接警后,迅速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仔细询问周边目击者。

【执法记录仪实况】:

民警:你现在什么情况?

受伤非机动车主:是这样的,那边红灯过来,到这里绿灯,我就跟在后面走,前面车子也不知道他突然刹车了……我刹车但已经撞上去了!我往边上借一借,人踉踉跄跄站着了,此时实际上没事,突然后面车子砰一下撞上来了。

事故原因

不能只听一面之词!

调阅公共视频后,汤警官当场作出了非机动车驾驶员全责的判定。

汤琪鑫 静安交警支队民警:

你摔倒的地方在人家机动车道上,人家这怎么反应得过来?反应不过来的。

因为你在人家车道行驶、追尾,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车距、急刹车,并且你摔倒的地方是在机动车道,所以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汤警官的判定有理有据

受伤车主最终心服口服

与此同时,考虑到伤者伤势较重,民警主动提出把他送去医院。

抵达医院后,在伤者等待治疗时,汤警官还暖心地为伤者借来轮椅,待把一切安排妥当后才离开。

交警提醒:

出行安全重于泰山,驾车也好,骑车也罢,务必时刻保持安全车距、各行其道,唯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方能确保平安出行。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2-9 08:1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要是换成其他地方,起码小轿车次要责任或者同责,理由:十字路口没有减速,没有留意周边情况。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2-9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陆志强 发表于 2025-2-9 08:13
要是换成其他地方,起码小轿车次要责任或者同责,理由:十字路口没有减速,没有留意周边情况。 ...

所以说,在魔都骑电炉肇事惹祸的以天南地北的巴子居多,在巴子的老家开车更得200%多加留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2-9 10:1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要怪修马路的人,把非机动车道都修没了,左转根本没地方拐弯停车!好多地方马路规划都把非机动车道挤压只有一点窄,比如北濠桥北边非机动车道下桥有一段只能一辆电动车通行,极易发生事故!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5-2-9 10:5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个让我想起去年那个父子骑行,儿子倒在机动车道被碾压的事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5-2-9 10:5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种交警多点,社会戾气会少很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5-2-9 11: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就是上海会是进步的地方,有些地方都是受伤受害论,尤其是早些年提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出现事故都是机动车的,后面发展了 多少碰瓷  有恃无恐的,本来是想保护弱小的,但是人性的恶就出来了,即使是现在除了上海其他地区的执法 还是这样,那要交通法规做什么呢?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5-2-9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不说别的,除去上海以外的城市的车主首先能做到斑马线停下让行以及变道打灯,就算是进步了。其他更深层次交通规划问题暂时别扯,没意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19 21:42 , Processed in 0.188726 second(s), 14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