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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五月的思念

[焦点爆料] 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叶菁:你开什么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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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PKU 发表于 2025-1-21 10:59
我也 对南通大学教授的认知表示遗憾,虽然南通大学确实很一般。

不过我也很好奇,到底是什么驱动力使高 ...


1、在网上发帖叙述事实,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2、你说“高级知识分子沦落到与低知市民一般的水平”“一个大学教授的操作还停留在这样低阶的状态”的依据是什么?
3、你说“PKU没有什么值得神话的”,我感到莫名其妙,因为我从来没有神话PKU或其他名U。“校友里还有卖猪肉的存在”,说明你鄙视卖猪肉的民众,可见你的三观很奇特。
4、你说“即使遇到医疗事故,也应该先请教行业内的专业人士,再由专业人士给出专业的意见,而不是自以为是的指责所有的人。”的依据是什么?
5、你说“如果有一家单位搞鬼,我相信;但如果是附院、法院、第三方鉴定机构等等等等,全世界都在针对你,那我就只能呵呵”,你无视我叙述的事实:附院违反诊疗规范且伪造病历、法官玩忽职守、鉴定机构违规鉴定,我就只能呵呵呵呵呵呵。

小结:
1、不了解情况就不要随意评判
2、发表任何观点都要有依据,不能信口开河,更不能肆意扣帽子。

说明:
我和大家一样忙,没有时间回复没有意义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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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省杭州市
首先,南通大学的教授果然还是有文化根底的,诡辩的功力确实不可小觑,从认知到三观,楼主就差指着鼻子骂街却又温文尔雅。
其次,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与看法的权利,你可以发表自认为事实的叙述,我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你不能以自以为的论据说服我,就像无法说服法院一样。
再次,作为网友,我们都是普通人,不是专业的医疗从业人员,也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请问你想我们给出什么样的专业意见?尽管如此,我们每个网友,都有自己的逻辑分析和根据人生经历而得出的判断。
最后,除了阁下楼主的小号外,请问还有谁对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有过了解?如果不了解情况就不能进行评判,请问那些力挺楼主的网友都是楼主的小号吗?还是楼主应该说:不了解情况的就不能不支持我

其实你既然敢把贴子贴出来,就应该面对支持和不支持的声音,对于不支持的声音,你既可以选择忽视,也可以用完整的逻辑关系来说服。请问为什么就不能尊重别人阐述自己观点的合法权利?现在的社会装13是没有用的,你能说服自己的理由也要让别人信服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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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PKU 发表于 2025-1-21 08:16
这件事情充分证明了:一但沦为了医闹或拆闹,大学教授和市井泼妇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
每个案件都有赢家和 ...

你说“一但沦为了医闹或拆闹,大学教授和市井泼妇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这句话涉嫌污蔑我,我郑重提醒你:务必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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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PKU 发表于 2025-1-21 12:34
首先,南通大学的教授果然还是有文化根底的,诡辩的功力确实不可小觑,从认知到三观,楼主就差指着鼻子骂街 ...

1、“诡辩的功力确实不可小觑,从认知到三观,楼主就差指着鼻子骂街却又温文尔雅。”——依据是什么?
2、“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与看法的权利,你可以发表自认为事实的叙述,我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你不能以自以为的论据说服我,就像无法说服法院一样。”——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意见。我没有说服你的企图。
3、“请问你想我们给出什么样的专业意见?”——我没有让任何人给出专业意见。
4、“除了阁下楼主的小号外”——我不知道什么是小号,也没有小号。
5不了解情况就不要随意评判适用任何人、任何事情。
6、“请问为什么就不能尊重别人阐述自己观点的合法权利?”——你不是阐述观点,你是对我进行人身攻击!
7、“现在的社会装13是没有用的”——你对自己这么说可以,你不能对其他人说,因为涉嫌侮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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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省杭州市
五月的思念 发表于 2025-1-21 12:39
你说“一但沦为了医闹或拆闹,大学教授和市井泼妇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这句话涉嫌污蔑我,我郑重提醒你 ...

呵呵,果然还是有点能耐的,不过还差点道行。
也郑重提醒你,对崇川区人民法官的法官叶某进行的指名道姓的评论,是对明确主体的污蔑与降低人格的评价。劝你且行且珍惜。
如果你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我也很乐于在网上向你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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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省杭州市
五月的思念 发表于 2025-1-21 12:39
你说“一但沦为了医闹或拆闹,大学教授和市井泼妇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这句话涉嫌污蔑我,我郑重提醒你 ...

在网上肆意张贴大字报,对法院、法官进行攻击请问是什么样的行为?
我的这个类比有可能冒犯到大教授,但我并不认为有什么不当,所以欢迎阁下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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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PKU 发表于 2025-1-21 13:43
呵呵,果然还是有点能耐的,不过还差点道行。
也郑重提醒你,对崇川区人民法官的法官叶某进行的指名道姓 ...

1、“果然还是有点能耐的,不过还差点道行。”——除了污蔑,你还会什么?
2、“对崇川区人民法官的法官叶某进行的指名道姓的评论”——如实叙述,当然合法。
3、“如果你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你每天对自己说习惯了吧

点评

作为一个吃瓜群众,本来还有点同情心,现在......对你只能这样评价,别人阐述的论点对你不利全是放屁,自己阐述的狗屁不通但必须真理...  发表于 2025-2-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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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 08:1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PKU 发表于 2025-01-21 13:43
呵呵,果然还是有点能耐的,不过还差点道行。
也郑重提醒你,对崇川区人民法官的法官叶某进行的指名道姓的评论,是对明确主体的污蔑与降低人格的评价。劝你且行且珍惜。
如果你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我也很乐于在网上向你道歉。

人民法院,人民的法官,不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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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 10:3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PKU 发表于 2025-01-21 10:59
我也 对南通大学教授的认知表示遗憾,虽然南通大学确实很一般。

不过我也很好奇,到底是什么驱动力使高级知识分子沦落到与低知市民一般的水平。
话说遇到医疗事故也不算是什么特别稀罕的事情,难道一个大学教授的操作还停留在这样低阶的状态。
PKU没有什么值得神话的,校友里还有卖猪肉的存在,只不过以我浅薄的认知,即使遇到医疗事故,也应该先请教行业内的专业人士,再由专业人士给出专业的意见,而不是自以为是的指责所有的人。如果有一家单位搞鬼,我相信;但如果是附院、法院、第三方鉴定机构等等等等,全世界都在针对你,那我就只能呵呵了。


你没看到警察、法官、检察官都在通过网络举报、申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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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 12:5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冰墩墩与谷爱林 发表于 2025-01-22 10:37
<p><br/><br/>你没看到警察、法官、检察官都在通过网络举报、申怨?</p>

有人连言论自由及其权利都不懂,更谈不上懂这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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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省杭州市
冰墩墩与谷爱林 发表于 2025-1-22 10:37
你没看到警察、法官、检察官都在通过网络举报、申怨?

欢迎站队我方,官司总有输赢,所以警察、法官、检察官也都有可能打输官司。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就有各自的立场。出于自己的目的叙述事实,但需要把条理整理清晰完整,要能经得住网友的质疑与询问。

如果只能接受点赞与支持,那还是发在自己朋友圈里比较好,否则遇到网友质疑就一一怼回去,没有人有义务接受这种所谓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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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省杭州市
幽默小鹿 发表于 2025-1-22 08:11
人民法院,人民的法官,不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吗

确实是应该接受人民监督,但是不是也需要接受个别人的网络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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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我们单位有几个案子,其中一个就是这个法官瞎判的,跟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缘由的案子,完全不一样的结论,这个法官早该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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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 17:1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hongbin1234 发表于 2025-01-22 14:03
本帖最后由 hongbin1234 于 2025-1-22 14:07 编辑

我们单位有几个案子,其中一个就是这个法官瞎判的,跟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缘由的案子,完全不一样的结论,这个法官早该进去了

原来一贯如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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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 17:5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hongbin1234 发表于 2025-01-22 14:03
本帖最后由 hongbin1234 于 2025-1-22 14:07 编辑

我们单位有几个案子,其中一个就是这个法官瞎判的,跟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缘由的案子,完全不一样的结论,这个法官早该进去了

既然这样大家就让他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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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 08:1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PKU 发表于 2025-01-22 13:15
确实是应该接受人民监督,但是不是也需要接受个别人的网络污辱?

网络也是监督的一种方式,没做亏心事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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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别的不清楚,就第六点来说  你当场变更诉讼申请,取消开庭,重新开庭,合理合法。法官没有跟你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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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3 19:1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嘻哈一笑 发表于 2025-01-23 16:11
别的不清楚,就第六点来说  你当场变更诉讼申请,取消开庭,重新开庭,合理合法。法官没有跟你开玩笑。

1、变更的是赔偿金数量,没有其他。
2、对之前提交的材料没有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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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五月的思念 发表于 2025-1-23 19:14
1、变更的是赔偿金数量,没有其他。
2、对之前提交的材料没有任何回应

不管你变了什么,对方不同意你变更,你就需要重新起诉。对方同意你变更,那么对方就有权延长答辩期。权力都是互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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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五月的思念 发表于 2025-1-20 09:29
谢谢你的支持,叶菁就是持续开国际玩笑!

      虽说是教授,但写的东西不见证据唯呐喊指责,对网友的意见回复还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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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4 20:0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hhdyw 发表于 2025-01-24 13:37
本帖最后由 hhdyw 于 2025-1-24 13:42 编辑


      虽说是教授,但写的东西不见证据唯呐喊指责,对网友的意见回复还偏激。

你说的是书面材料、录音等证据吗?我当然有啊。没有证据的,那是造谣,违法的,谁不知道?说我“偏激”,你应该用事实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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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5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五月的思念 发表于 2025-1-24 20:08
你说的是书面材料、录音等证据吗?我当然有啊。没有证据的,那是造谣,违法的,谁不知道?说我“偏激”, ...

    那你完全可以凭你的证据向监察委、向省高院投诉、诉讼。这里是民间的论坛都是说说而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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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5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幽默小鹿 发表于 2025-1-23 08:13
网络也是监督的一种方式,没做亏心事怕什么

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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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徐州市
现在的法律跟个玩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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