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专家李存祥的职称是助理研究员,违反《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第四条专家需“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规定。 二、在5位鉴定专家中,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各1人,共占专家组成员的2/5,不足1/2。违反了《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第十五条“主要争议问题所涉学科专业的鉴定专家不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三、我在鉴定听证会现场指出部分病历系伪造且及时向法院告知了对鉴定材料真实性的异议并提出中止鉴定,但扬州市医学会仍然继续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违反了《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患一方或者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的规定。 四、鉴定专家罔顾医方没有具体告知手术方案的选择与保守治疗的风险、没有复查我母亲的头部CT、违反药物使用禁忌等诊疗过错,做出“医方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虚假鉴定意见。 五、扬州市医学会违规收取了1万元鉴定费。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我们推翻了扬州市医学会的违规鉴定。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