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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只有电子借条,能证明借款事实吗?法院认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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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一般是“白纸黑字”,那么,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电子借条,可以作为认定借贷合同成立的依据吗?11月15日,通州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并发布了一起关于电子借条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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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通过网络认识吴某并成为朋友。2021年4月,王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借款5万元,口头承诺半个月内归还;2021年6月,王某再次以家中亲人生病为由向吴某借款2万元,口头承诺七天内归还。由于当时双方关系较好,两次借款均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仅有微信转账记录。

借款后,王某陆续向吴某偿还3万元,剩余4万元迟迟未还。2021年12月,在吴某强烈要求下,王某通过某APP电子借条功能,向吴某出具了一份电子借条,明确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均在该借条上进行电子签名确认。

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催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使用APP签署的电子借条,系通过人脸核实确认身份真实后在线签署的,借条上的签名为真实的电子签名,形成的电子借条能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随时调取查用,并经区块链证据存证可就其真实性予以核验。因此,可以认定电子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视为书面合同,双方签署借条的整个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故该电子借条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吴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佐证了双方的借款关系。

综上,法院对吴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可视为书面形式。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方式广泛普及,传统民间借贷形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代替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成为大家常用的借款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在借款时往往具有随意性,不方便证据的保存,有时甚至无法证明对方的身份,给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障碍。于是电子借条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兴产物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在出具电子借条时,只要能够确保合同内容的安全与不可篡改性,借条内容清晰、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有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相互印证时,电子借条与书面借条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时,法官也提醒,在签订电子借条时应注意选择正规可靠的平台,了解对方是否有实名认证以及签订的借条是否有区块链存证等信息,电子借条的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借款金额、约定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这样才能确保电子借条的法律效力和自己的资金安全。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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