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水期间,进入调水航道的船舶应当遵守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和管制措施,并服从现场执法人员的指挥。
(二)运输危险废物的船舶一律不得进入调水航道,有关船闸管理单位不得放行。
(三)调水期间,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调水航道,有关船闸管理单位不得放行。但在调水期内的调水泵站停机间歇期,运输非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经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批准可临时通行,但必须严格遵守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从严南水北调调水期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临时通行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以及衍生的水污染风险。
(四)进入调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按要求配齐并正常使用船舶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做到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残废油等污染物船上收集储存,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送岸处置。达不到船舶水污染物防治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调水航道。严禁船舶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废油以及倾倒船舶垃圾。普通散、干(杂)货船应采用固定式舱口盖或油布等方式对 货舱实施封舱。
(五)进入调水航道的船舶航行时应密切注意水位、流速、流态及航道情况的变化,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不得强行通过净空高度受限桥梁。船舶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泊,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船舶走锚失控,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六)进入调水航道的船舶发现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漂流物、航标移位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