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时,父母约定将其中一套房产作为遗产留给二儿子,但后来又立遗嘱表示将这套房产给三个儿子平分。现在父母去世,这套房子到底归谁?记者11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与朱某老夫妻育有三子。2010年,家中老房子拆迁分得某小区的三套安置房屋。2011年,老夫妻俩和三个儿子共同讨论三套房屋的分配问题,约定该小区某幢406室的房屋归老夫妻俩住,待老人百年后归老二所有,405室归老三所有,另一套404室变卖所得中的130万元归老大所有,余款留给老人养老。分家协议上,老父亲与三个儿子当场签字确认,后全家也按照该协议分配现金和部分房产,仅406室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1年、2022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老二认为分家协议已经约定父母百年之后406室房屋归其所有,故要求老大和老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老大和老三认为,父母去世前留有遗嘱复印件,写明406室房屋作为遗产让三个孩子均分,并且2011年的分家协议上母亲未曾签字,且母亲一直持反对意见。两人不认可分家协议的效力,认为406室应当作为遗产由兄弟三人共同继承。 因三兄弟协商不成,老二将老大、老三起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判令406室归其所有,两被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母亲在场的情况下召开家庭会议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经父亲与三个儿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母亲没有签字,其当场未提出反对意见,可视为其认可父亲代为行使权利,该分家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分家协议除406室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外,其余均已实际履行,当事人从未提出异议,可见该分家协议系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当事人应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06室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经分家协议确认归老二所有,即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老二。即使父母事后再出具遗嘱,明确406室房屋由三兄弟平均分配,亦属于无权处分,除非经得所有人老二追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判决406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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