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与姚某是同一单元15楼的邻居,季某家为中间户,姚某家为西边户,两家之间有公共廊道,该公共廊道位于季某家北侧、姚某入户门前,廊道北侧装有栏杆。某天,季某回家时发现,姚某家擅自在公共的廊道上安装窗户进行封闭,这么一来,季某家的通风、采光均受到影响。姚某认为家中的老人曾经摔倒,安装窗户是出于安全考虑。多次沟通无果后,季某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姚某将公共连廊上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本案中,季某与姚某两家之间的公共连廊属于公共通行部分,由业主共有,公共连廊并非建筑物专有部分,故个人不得按照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姚某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实施了改造,并未得到季某的同意,侵害了季某作为共有人的权利。故崇川法院判决支持了季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作为邻居,应和睦相处、互爱互助、互谅互让。公共连廊系两边住户共同走动使用,同时兼具通风采光、消防安全、远景观赏等实用功能。姚某擅自将公共连廊封闭,占用的是与同层住户的共享空间,不仅影响邻户的采光、通风需求,更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若发生火灾的时候,开放式的连廊设计,也可帮助大家逃生。故小区业主在装修改造时不能我行我素,要尊重相邻权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