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尊老爱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近日,海安法院墩头法庭全流程无纸化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赡养纠纷,并邀请墩头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纠纷,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
1980年,顾某与吉某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先后生育一女阿红和一子阿龙。2001年,顾某与吉某离婚。期间,顾某先后两次因犯罪入狱。
如今顾某身患疾病,一直住院治疗,两个子女均已成家居于外地。顾某想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两个子女认为顾某年轻时未尽抚养义务,拒绝赡养。双方就赡养问题始终难以达成共识,顾某便将两个子女诉至法庭,要求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每两个月至少探望其一次,每次探望至少一小时,并向海安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海安检察院接到申请后依职权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支持起诉,并向墩头法庭提交《支持起诉书》。
墩头法庭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诉讼能力较弱,为充分保障老人合法权益,决定开启绿色通道,对案件进行快速受理、快速审查,先组织一次庭前调解。
“我和原告没有任何感情,没法儿提供精神慰藉!”“我们小时候没有受到他的照顾,之后我还一直在帮他还债。”调解伊始,两个子女抵触情绪较大,认为自己已经尽到赡养义务,拒绝与原告交流,同时觉得这是家事,法庭和检察院不需要参与其中。承办法官耐心对其进行思想疏导,引导当事人舒缓对立情绪。待当事人情绪稳定后,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并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支持起诉书,阐明支持本起赡养纠纷起诉的理由,表明检察机关维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立场。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后,考虑到赡养纠纷特点,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结合《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理,向其释明赡养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拉家常”方式进行情理劝导、亲情感化。人大代表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熟悉社情民意、熟知政策法律、群众威望高的优势,讲述周围敬亲敬老感人事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遵纪守法、血浓于水和以身作则三个方面展开劝说。检察官详细阐明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生活条件,还要对父母精神赡养,虽两子女身居异地,也要常回家看看。
最终,在承办法官、检察官、人大代表多番劝说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个子女放下心结同意满足顾某需求,顾某后续赡养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来源:海安政法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