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实名登记、飞行空域、飞行申报等做了明确规定。
实名登记的范围以及如何登记?
根据《条例》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即从事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不分类型和重量,都应当在飞行前注册登陆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简称UOM系统平台)办理实名登记。
哪些无人机飞行活动无需申报?
《条例》第31条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26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哪些区域飞行无人机需申报?
《条例》第19条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如需在管制空域范围内飞行的,需提前向对应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提出飞行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飞行。
空中管制区域有哪些?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黑飞”的后果:
《条例》第47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51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