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16年的维权节目主持生涯中,有一段经历特别难忘,那就是2016年4月,《有理走天下》节目对某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当地高级中学委托招标的 LED 屏幕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连续报道。2016年3月16日,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贴出了LED 显示屏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投标报名时间是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3 月 22 日 16:00时。公告第6页注明了对 LED 屏幕系统的技术参数要求,特别指定灯管使用品牌是美国品牌"科锐"和日本品牌"日亚"。"科锐"和"日亚"价格很高,如果按照成本核算价投标也超过采购方预算最高限价99万。于是,几家原本准备投标的公司放弃了报名。可就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到期后的第二天(3月23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贴出了 LED 屏幕系统项目修改参数补充公告。公告中对原本 LED 屏幕系统指定灯管品牌,增加了台湾品牌"晶元"和杭州产"士兰"。如果选择"晶元"或"士兰"品牌,按照屏幕53.75平方计算,中标企业有30到40万元的利润空间。但此时因为报名时间已过,多家公司失去了参与竞争的机会。最后,最高限价99万元的工程,被某公司以97.931万元中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并会滋生诸多问题。有关招投标领域的课题,我还是第一次遇到。不会就学,我仔细查阅相关资料,多次来到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请教,并认真研读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经过分析我发现,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有关 LED 屏幕系统项目修改参数补充公告时间不符合国家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章31条第二点要求,如果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从澄清或者修改的发出时间到截标时间,不得少于15日。同时明确,15日的规定要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即"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而该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月23日发出第二次修改公告,4月7日是截标日。3月有31天,根据条例释义,二次公告应该从3月24日算起,到4月7日晚上12点截止才满15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次招标的截标日放在4月7日早上9点,明显没有满足15天的公示期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1条明确指出,不足15天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对于我的提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位领导回复说,他们请教了有关人士,认为4月7日截止投标时间符合15公示要求。我提出:4月7日还在第15天内。对方回应:第15天应该理解为属于合理范畴。很显然,相关部门采用推、挡的方式面对媒体和大众的质疑,而我则坚持不懈、有理有据跟进报道,报道持续了整整一个多月。 我要特别感谢当地纪检部门派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纪检组组长。多年过去,我依旧清晰记得,在节目连续报道二十五、六天后的一个上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室内,纪检组长面对几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副职负责人斩钉截铁说出一句话:错的就要纠正,没什么商量的余地。两天后,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废标,重新开标。
来源:方越工作室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