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海门区秀山东路与厂洪路交叉口西的海门 三盛璞悦府小区项目按照开发建设单位海门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地产)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3年4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因众所周知原因,三盛房产未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交付物业,只是于2024年1月20日向业主邮寄了房屋入伙通知书。接到房屋入伙通知书后大部分业主认为项目没有经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竣工备案通过不具备交付条件(截止到发贴为止,开发商也没有向业主发出整体正式交房通知)。本项目听说2024年7月上旬才通过政府竣工备案。期间,陆续有600多户业主拿了房。但业主去三盛璞悦府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恩物业)三盛璞悦府物业服务处去办理手续时,该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用却从2024年5月1号计算。业主质疑时,公司负责人说他们与三盛地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是从2023年5月1号开始收取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用。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此外,《三盛璞悦府前期物业合同》第九条(二)项约定: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三盛地产)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认为,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支付,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支付。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未按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约定向业主交房,业主不应承担未交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 恳请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单位法定职责,一是责令伯恩物业按照三盛璞悦府小区正式竣工备案之日后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二是责令伯恩物业退还已收取业主交纳的2024年5月至三盛璞悦府小区正式竣工备案之日前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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