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谢某向朋友孙某借款2万元。因谢某未能按约还款,孙某将谢某及其前妻蔡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归还借款。 蔡某辩称,自己对谢某向孙某借款2万元并不知情,当时她与谢某已分居。谢某则称,其向孙某所借的2万元,是用于归还和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20万元网贷的,蔡某对网贷是知情的,谢某所借网贷也打给了蔡某。他认为,2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东法院查明,谢某向网络平台借款20万元后直接转给蔡某,蔡某亦知晓该20万元的来源,并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据此,法院认定20万元网贷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从款项的流向看,该2万元用于归还网贷欠款,即便该2万元形成于蔡某与谢某婚姻关系不稳定期间,并未得到蔡某的认可,但这2万元被直接用于清偿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仍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据此,蔡某应对2万元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债务发生在谢某与蔡某夫妻感情不和的分居期间,但是谢某所借债务用于偿还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该笔借款亦为夫妻共同债务。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