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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最新通告,涉南通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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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9月6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最新情况通告

在近期组织食品安全抽检的

16大类食品833批次样品中

8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责成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查清产品流向

督促企业采取下架

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

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通市海门市润客隆超市销售的长豆(豇豆),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海县福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京果(糕点)(生产日期/批号:2024-04-03,规格型号:400克/袋),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镇江市润州区刚子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泰州市靖江市宇润发超市销售的标称常州市贯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晶体冰糖(黄冰糖)(生产日期/批号:2023-12-10,规格型号:380克/袋),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淮安市清江浦区柱子水产商行销售的牛蛙(活),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盐城市滨海县鲍记大惠福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徐州展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小贝面包(海苔味)(生产日期/批号:2024-04-19,规格型号:280克/盒),日落黄和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南京家得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扬州万德福超市有限公司江都大桥店销售的鲜百合,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常州市钟楼区永红川华副食品商店销售的碧螺春(绿茶)(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无锡市宜兴市和桥镇小朱水果店销售的香蕉,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朱洪林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年糕片,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南通市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千家惠分公司销售的杨梅,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徐州鹏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毒死蜱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宿迁市泗阳县众兴街道沈正红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粉皮,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优利惠超市销售的荔枝,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盐城市射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苏州伊之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W)(藻类干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24-01-3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扬州市邗江酒甸宏大超市销售的去皮小菠萝,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无锡市梁溪区妹莲水产商行销售的皮皮虾,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江苏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石门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苏州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花菜(生产日期/批号:2023-12-26,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宿迁翠鲜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活),本批次抽检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特此通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噻虫胺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二、酸价(以脂肪计)

酸价,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也可能是生产工艺不达标,还可能与产品储藏条件不当有关。

三、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动物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四、螨

螨是食糖的生物指标,也是反映食糖生产或储运卫生环境的一种指标,人体大量食入螨有可能引起消化系统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3104-2014)中规定,食糖中不得检出螨。食糖中检出螨的原因,可能是在生产、运输或存放的过程中受到了螨的污染。

五、柠檬黄

柠檬黄又名食用黄色4号,水溶性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柠檬黄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肝脏等造成损害。柠檬黄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违规使用。

六、日落黄

日落黄又名食用黄色3号,水溶性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日落黄超标的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日落黄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违规使用。

七、噻虫嗪

噻虫嗪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八、镉(以Cd计)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肾脏、肝脏和骨骼造成损害,还可能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生长过程中富集了环境中的镉元素。

九、乙酰甲胺磷

乙酰甲胺磷为内吸性的有机磷类杀虫剂,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乙酰甲胺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乙酰甲胺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十一、糖精钠(以糖精计)

糖精钠是普遍使用的人工合成甜味剂,在人体内不被吸收,不产生热量,大部分经肾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但如果长期摄入糖精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新鲜水果中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杨梅中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或经营主体为增加产品甜度而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十二、毒死蜱

毒死蜱,又名氯吡硫磷,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毒死蜱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致使上市销售时毒死蜱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十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等,在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影响儿童智力发育。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商家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十四、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抗菌性强,防腐效果好,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防腐剂。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肾脏、骨骼生长造成危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违规使用。

十五、铅(以Pb计)

铅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进入人体后,少部分会随着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大部分会在体内沉积,危害人体健康。食品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时未对原料进行严格验收,由生产原料或辅料带入到产品中,也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

十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又叫三氟氯氰菊酯,中等毒杀虫剂,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可以有效的防治棉花、果树、蔬菜、大豆等作物上的多种害虫。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盲目追求防虫等效果违规滥用农药,或者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从而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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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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