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7459|回复: 10

[新闻快讯] 关于房屋养老金,住建部回应!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27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三问房屋养老金——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回应公众关切


近日,关于房屋养老金的话题冲上热搜,引起社会关注。记者26日就此采访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答百姓关心问题。


一问——为何要推行房屋养老金试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是进入城市更新时期后,努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既管基础,又管长远。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部分城市开展房屋养老金制度试点,目前各有关城市正在积极探索。


记者了解到,当前,我国城市发展已从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入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新阶段,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从客观规律看,房子和人一样,会“变老”,会“生病”,为了房子的安全,就需要和人一样进行体检,查找问题,消除隐患。


二问——房屋养老金的组成和资金来源是什么?


该负责人说,房屋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就是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现行规定执行。


该负责人说,公共账户按照“取之于房、用之于房”“不增加个人负担、不减损个人权益”的原则,由政府负责建立,从试点城市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一点、土地出让金归集一些等方式筹集,目的是建立稳定的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渠道,不需要居民额外缴费,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三问——房屋养老金用在哪些方面?


该负责人说,房屋养老金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资金共同保障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公共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房屋体检和保险等支出。


来源:新华社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27 09:0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本来就不应该再收房主的,若是可以随便收费,将来哪天呼吸空气也要收费了(对于以后购买的房子可以收这个费那个费,以前购买时合同上没有的或文件里面没有的就不应该收费,谁也不能违法不是?)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11 06:35
  • 签到天数: 16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4-8-27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
    贪官污吏又有进账的渠道了。
    回复 支持 6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27 10:4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房屋去金融化,单纯变为用来住的,就要考虑房子的使用寿命是50年,而如经已经几十年的老破因旧折损严重,以后可能真的是白菜价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27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不干正事的。。,管好烂尾楼再说吧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27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很明显就是瞄准了住房维修基金。可别忘了,当初好多老房子可没交过这笔费用。和当初养老保险那啥异曲同工之妙。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27 19:1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苛捐杂税的出现反映了什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27 21:5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28 01:0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8-28 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其实目前最重要的也是必须落实到位的是对已有的住房维修基金的审计与监管问题。监管缺失了再多的房屋养老金也会很快被蚕食掉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5-1 16:59
  • 签到天数: 76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4-8-28 07:5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按照我国的《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还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所以,维修资金是业主共有的,是没有所谓的“个人账户”的。某建筑的维修资金,要么用了,要么没有用,不存在说用了他的没用我的这一类的说法。住建部现在把维修资金变成“房屋养老金个人账户”,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冲突。买卖二手房的时候,买家经常需要支付维修资金给卖家,只是用于弥补卖家作为业主,共有的那部分维修资金。这和个人账户没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而维修资金转变为“房屋养老金”之后,很显然,住建部就有机会借助这个“制度创新”实质管理和使用“房屋养老金”。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2 09:01 , Processed in 0.163672 second(s), 12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