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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启东土] 工作群里辱骂同事,启东法院:侵犯名誉权,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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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江海晚报刊登)


启东一女子被同事在工作群中多次辱骂,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维权。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认为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依法担责。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陆某(男)同在启东一家园林公司工作,公司安排陆某为片区工作负责人,张某担任公司会计。一段时间工作下来,陆某认为张某影响了其在公司的权力,便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斥责张某,并故意挑剔张某工作,致使张某无法正常工作。张某为保住工作且不破坏与陆某之间的同事情谊,便一忍再忍,谁知,这样的忍让更加纵容了陆某的行为。


一天下班后,陆某在与张某等八人的工作群内出言辱骂张某,张某不堪忍受报警。在民警的帮助下,陆某暂时停止了辱骂,该纠纷由公司负责人出面进行协商。但之后,陆某仍不时线上线下不同程度辱骂张某,张某精神上几近崩溃,其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陆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社会影响程度及侵权损害结果,于是安排双方进行调解。


起初,陆某态度强硬,坚称对张某只是工作上的批评,不认为自己的批评行为会对张某造成影响。张某则表示,只要陆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停止侵权并在微信群内向张某公开道歉,精神损失费无论多少都可以。陆某不同意,称自己是片区领导,公开道歉会颜面尽失。


见陆某态度强硬,法官将民法典相关条文摆在了陆某面前,并告知陆某,公然辱骂他人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或将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较重的,或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明确的法律条文,陆某才认识到自己确实违法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陆某停止侵害张某的名誉权、人格权,在约定的时间前通过涉案微信群向张某道歉。



法官说法与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微信群也是大家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公共空间,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道德规范,在微信群内文明用语、理性互动。


来源:启东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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