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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村民爬上车顶帮工不慎摔残 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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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6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如皋一村民给人帮工过程中,站到作业车上托举电缆线时不慎摔伤致残,“三者险”要赔吗?记者5日了解到,如皋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伤者为交通事故保险认定范畴中的“第三者”,判令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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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家中需浇筑水泥地坪,同村村民郭某自愿前来帮忙。帮工过程中,为了方便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能顺利进入村里的水泥路,郭某爬到该车顶部托举电缆线,在此过程中摔倒受伤。事发后,作业车驾驶员黄某驾车离开,未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经鉴定,郭某因高坠致多发伤,脊髓损伤后遗有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郭某因伤导致的各项损失超过230万元。为此,他将作业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黄某告到法院索赔。

保险公司抗辩称,黄某未保护现场,明知事故发生未及时报警,亦未及时抢救伤者仍驾车离开,存在故意,是免除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事由,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不应被认定为“车上人员”,而应当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保险认定范畴中的“第三者”,因为郭某当时并非处于驾驶位或乘客位,而是爬上车辆顶端托举电线,其行为与肇事车辆的行驶并无关联。该起事故有别于一般类型的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在场各人都没有预见到事故的发生,且交警部门也未能查清成因从而做出责任分摊,故黄某虽然驾车离开了现场,但据此适用该保险免责条款显属苛刻,有违设置初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00万元,合计赔偿郭某112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无论是从空间位置分析还是从保险法理中近因原则考量,原告都不是车上人员,属于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而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应该履行赔偿义务,离开事故现场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离开现场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离开现场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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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6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这家公司不如早点关门,免得祸害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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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7 10:1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保险公司用似是而非的强词夺理是其免责的套路,很具迷感力,而许多维权者听其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而怯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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