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资格评价按照人社部公布的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施。
2. 加大职业技能评价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管:
◆对不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不严格审核报考条件、甚至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应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相关评价机构给予限期整改、移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开展的评价活动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的,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 强化信息平台建设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比对、远程监控、违纪违规行为预警等功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等现有信息系统,建立职业技能评价服务监管平台,实现职业技能评价全过程、全链条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