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必须通过继承的方式实现财富传承,在无人继承时遗产处理亦会陷入处理僵局。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的特别程序案件,判决指定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
2022年,如皋张某作为借款人、甲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张某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借款合同》项下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同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现代汽车作为担保物进行担保,甲公司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2022年7月,张某就现代汽车为甲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年3月,因贷款逾期,甲公司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全部贷款本息。但因张某已于2023年1月死亡,且其全部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甲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指定张某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为其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均出具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而根据甲公司提交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系张某名下现代汽车的抵押权人,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张某生前户籍地居委会与张某的遗产不存在利害关系,甲公司申请指定该居委会作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指定遗产管理人以有利于遗产管理为原则,村(居)委会作为最贴近公民的基层组织,承担社会救济、社区服务等工作,了解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指定村(居)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方便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与清算,有助于公正、快速、高效地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问题,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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