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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网红夜市因未获审批导致无法经营,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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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8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签约1010平方米展位
准备大干一番打造“网红夜市”
但是经营夜市迟迟未获得审批
损失谁来承担呢?


丨图片源自网络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8日,刘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展示展览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某商业公司提供面积1010平方米的展位用于刘某经营“三水街网红主题夜市”,经营期限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服务费每月1.5万元,服务费按季度支付,刘某需另外支付履约保证金2.9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按季度支付了前两期的服务费共计9万元,并支付保证金2.9万元。其间,刘某开始对夜市项目进行投入,并开展小商户的招商事宜。

  2022年6月22日,某商业公司告知刘某经营审批基本已经通过。因刘某一直未收到政府审批文件,其于2022年7月18日在微信中向某商业公司员工询问审批进程,却被告知审批未通过。

  因夜市未获审批,刘某拒绝支付第三季度及后续的服务费。某商业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刘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告知刘某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展示展览服务协议》,对收取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要求刘某限期清理场地。

  刘某要求某商业公司返还服务费及保证金未果,遂向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某商业公司返还已付服务费9万元及保证金2.9万元,并赔偿各项经营损失705961元。



媒体聚焦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某商业公司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认定案涉《展示展览服务协议》已解除。根据案涉《展示展览服务协议》约定内容,并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合同履行过程中审批手续均由某商业公司办理,且案涉合同的性质系经营网红主题夜市,某商业公司提供的展位区域应当具备经营夜市的用途,故夜市审批义务方应为某商业公司

因夜市摊位的经营内容涉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税收等事项,某商业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刘某订立合同经营夜市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双方签订的《展示展览服务协议》因某商业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解除

某商业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后,应返还刘某支付的服务费9万元及保证金2.9万元。同时,某商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刘某无法经营夜市,应赔偿相应损失,但某商业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告知刘某夜市未获审批后,刘某在明知未获审批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夜市项目投入和小商户招商,造成损失结果的扩大,自身也存在过错,且刘某的部分损失证据不足。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举证责任,酌定由某商业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9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商业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认定展位提供方未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夜市无法开展经营,判决展位提供方向夜市经营者返还服务费、保证金并赔偿经营损失共计20.9万元。

法官说法
无夜市不夏天。夜间经济是城市活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载体。夜市在丰富人们夜生活的同时,也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噪声扰民、交通拥堵、食品安全等民生问题,因而经营夜市不仅需要合适的区域,而且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批,以便于夜市的规范经营和管理。

为保障夜市规范经营,同时避免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过多干扰,经营者需要提前实地考察相应区域是否适合经营夜市,并了解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夜市经营的审批规程。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责履行政府机关的报批义务,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否则不仅会造成夜市无法营业的后果,也会导致双方产生法律纠纷。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启东法院)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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