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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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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查处“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营造公平诚信、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行动,现发布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

崇川区某餐饮店使用

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家经营龙虾的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放置的一台用于销售龙虾时称重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处于通电使用状态,执法人员将1kg标准砝码置于上述电子秤上称重,该秤显示1220g,该秤可通过不同按键更改称重显示重量。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9632.6元;3.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崇川区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

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放置有一台用于销售水产时称重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一瓶百岁山矿泉水(已经标准称重600g)放置于电子计价秤上,通过按下电子称上的不同按钮,会显示不一样的重量,比如按下“单价1”,显示重量630g;按下“单价2”,显示重量660g。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崇川区某冷鲜牛肉经营部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12月8日,我局接到投诉,反映在崇川区某牛肉经营部购买的牛肉缺斤少两,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子秤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4年1月2日,该秤经南通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3月13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崇川区某生鲜超市

使用超期未检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生鲜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农副产品称重的电子计价秤超过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期限。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4月3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朱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

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某经营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放置有一台用于销售河鱼时称重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500g的标准砝码放置于电子计价秤上,通过按下电子称上的不同按钮,会显示不一样的重量,比如按下“单价1”,显示重量520g;按下“单价2”,显示重量550g。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崇川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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