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正义正直者 作者:是权大于法,法津面前能人人平等吗? 法院是公正殿堂,法院分两类人员(行政,审判),法院也是说理的地方,一般公务人员任命,都是政府任命,只有法官是人大任命。凡是重事法律业务法院人员都称“官”,既然法官是评“理”的公正人员身份,法官应该掌握全“科”知识,担任法官有“宣誓”义务,如果法官不懂法,不执法,不出于公“心”,对每个案子当事人,将是致“命”的,人情断案,腐败断案,给法院的形象将是摸“黑”。当今社会案件增多,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法官断案,都要考虑我的当事人的“利益”,出于公心,站在公正立场,不要随意用“自由裁量权”,要确保每个案子,经得起审查,还要站在双方位置考虑,最关键是不能浪费“公共资源”,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我们知道假如每位法官都公正无私,可能就不存在律师这个职业。律师对案件胜负起着关键作用。我们国家现在几大人才体系(经济,会计,工程,法律等),每年参加全国职称考试通过率,律师难度最大,现在法院对每个案件审理有律师,没律师大不一样,法官都希望每个案件都有律师,因为律师参加也许给法官带来“好处”,一般案件律师都听法官的,俗话说“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不是一朝一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今社会可能无法做到,人都是自私的,只要有“利益”的产生,公平这根“称”,也许无法“公正”,要真正解决公平公正估计实现比”登天”还难。
“法”是为维护某一社会秩序而设立的,因此“法”的公正,有的不可能合理。例如,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不但不反对剥削、尔虞我诈,而且保护剥削、欺骗(除诈骗了本国的权贵)、掠夺得来的财产。我国在处理普通百姓与官员的纠纷中,有时候权力会大于“法”,法院和法官以及律师不得不背理而守法。真正民告官案,基本是百分之百民都是败诉,想翻案的基本不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应该是一切具体法规的母法,各种具体法规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如果与《宪法》冲突,必须依《宪法》。一些具体案件的难判决,在于不少有钱有权的人,无意或者有意违背了《宪法》还不被认为是违法。 全国法院改革势在必行,审理应按照“贪官”,应按交叉审理。法院本地审理缺泛“公平"性,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存在不公平腐败案件屡见不鲜,特别是一审法官权力大,可以随意判案,要改判一审真是难上之难,要改变一审本地,二审异地,这样一审法官就不容易做“小动作”。现在一审翻案可能机率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老百姓冤声哀道。因为法官与律师“关系”密切,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存在“感情投资”,二审法院要提升要到一审挂职,一审法官估计要给二审法官“好处费”,二审法官到了二审,要接了一审案件,本来二审法官应该“回避”,但是二审没有“回避”规定,造成可以翻案胜诉变成败诉。现在法院能主持公道法官估计真是少之又少,如果遇到道德败坏收贿赂法官,你只有自认倒霉了,想伸冤的概率真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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