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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由国家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发,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具有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是市场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身份证”。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常有被告抗辩其营业执照随着店铺一起打包转让了,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冤有头、债有主,其不应当对别人经营期间产生侵权承担责任,果真如此吗? 
个体工商户A烟酒商行的经营者杨某于2021年4月将其经营的烟酒店整体转让给陈某经营,转让后杨某就回了老家,A烟酒商行的营业执照仍悬挂在烟酒店内,陈某接手后也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陈某在经营期间销售假冒五粮液等白酒,于2022年10月17日、2023年2月1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两次行政处罚。现五粮液公司起诉要求陈某、A烟酒商行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某经营期间,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销售假冒白酒,但其未如实披露其从杨某处受让店铺独立经营的事实,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处“当事人、被询问人、收件人”等处均被陈某加盖A烟酒商行的印章。 A烟酒商行的经营者杨某辩称,其2021年就整体打包转让了烟酒店,陈某销售假冒白酒与其无关,其不应当担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经营期间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被行政处罚,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陈某从A烟酒商行的经营者杨某处受让店铺后,未依法以新的经营者身份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仍以A烟酒商行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期间,陈某也未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实际经营的事实,而A烟酒商行经营者杨某还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印章等交给陈某。对外而言,A烟酒商行与陈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A烟酒商行也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五粮液品牌的商标影响力、被告侵权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程度、被行政处罚后人继续实施侵权及维权费用等因素,判令A烟酒商行、陈某共同赔偿五粮液公司共计5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本案判决涉案烟酒商行与实际经营者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实际上承担责任的是A烟酒商行的经营者杨某。杨某转让店铺后,未取回营业执照,最终被判与实际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明面上“打包”转让回了本,实际上则亏大了。通过本案,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如果涉及经营转让,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注销原个体户等手续,更应当杜绝营业执照的出借行为,否则“打包”转让的钱,迟早可能亏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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