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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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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尊敬的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领导你们好!
报案人: 陈静,女, 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中南世纪城18号楼 电话13348091803
被报案人:1、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陈思彬主任, (政府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电话138****0697, 被报案人:
被报案人:2、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中心姜桂明(政府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电话138****3621
报案事项:要求海门区公安局责令海门区住房建设中心陈思彬主任,工作人员将桂明拿出报案诽谤事实依据
申请报案理由
1、 2021年10月7日,2021年12月13日控告人向中央督导组和中纪委,进行实名举报陈思彬,沈振华在我家拆迁过程中事实情况及事实行为。2022年2月16日姜桂明打电话给控告人说:“举报内容不属实”
2、 2022年2月18日我以邮寄的方式给海门住房建设中心主任刘春雷,要求“举报内容不属实”给予书面答复给控告人,直到至今没有答复
3、陈思彬当面对报案人说,你要叫我解决问题,你又要投诉我,我对陈思彬主任说,我“错了”换来的是陈思彬出尔反尔,一次次欺骗,愚弄于我,我找陈思彬理论,遭到他下属的辱骂,言语攻击。
4、2023年5月24日,控告人再次实名举报,南通市纪委把控告人实名举报材料转到海门区纪委,后海门区纪委工作人员打电话口头答复我,陈思彬,沈振华在我家拆迁过程行政行为确有瑕疵。依据【通委法办】(2021)4号《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应该纠正错误。事实情况,控告人的揭露举报,陈思彬怀恨在心,遭到了明显的打击报复。
5、2023年7月29日在抖音平台讲述了我整个拆迁家过程事实情况,句句事实,字字真实。《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不能打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人周加海说网络举报只要不捏造事实的检举揭发。都不能打压报复。都不违反法律,这是法律
6 、2023年8月21日,陈思彬利用公权力企图通过其手下的工作人员姜桂明,向南通市海门区公安机关城东派出所,“称陈静诽谤海门住房建设中心工作人员,海门住房建设中心工作人员被诽谤”导致报案人被公案机关传唤。传唤证:海公(开)行传[2023]109号,传唤时间2023年8月23日下午2点至2024年上午12点。城东派出所整 22个小时询问,拷证,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海公(开)行终止决字(2023)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7 、本人一直以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无端受到贵局的传唤。如果我做虚假陈述,我的结果是什么,现在要求海门区公安局责令海门区住房建设中心拿出被诽谤的事实证据,在此,本人强烈要求海门区公安局依据事立案。
报案人:陈静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1、姜桂明2024年8月21日打报案材料 2021年10月7日 12月13日向中央督导组和中纪委,实名举报陈思彬,沈振华邮寄小票
2、2022年2月18日邮寄小票
3 、二个视频光盘
4、陈思彬拆迁连产权人搞错根据录音整理资料
5、传唤证:海公(开)行传字[2023]109号
6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海公(开)行终止决字(25)
南通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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