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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杂谈] 诽谤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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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9:24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国晖刑事辩护律师 国晖刑事辩护律师 2023-12-06 20:00 广东 7人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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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那么,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应该如何提起诉讼,立案量刑标准又是如何?

虽然侮辱、诽谤罪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属于自诉案件范畴),但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规定,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其中,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内容: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情节严重的情形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上诽谤往往针对的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因此,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司法机关抓人通常与犯罪有关,或拘留、或逮捕,后续还会牵涉审判入狱的问题,让律师介入处理去会见、去收集资料,从而展开辩护,让家属保释回家/无罪释放/减轻处罚。国晖作为正规律所,设立刑事诉讼部,口碑好,将会极大维护您们亲人完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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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网络信息的受害人,一次正义之举造成七年案中案冤假错案,战场上从刀“尖”上活着回来,没有牺牲战场,差点牺牲在“维权”路上。由于“辣点点”通过网络媒体实名注册,相对应的工P地址,“辣点点”就是黄建昌,“濠河正能量”网络实名注册,相对应工P地址,“濠河正能量”就是黄炽,“常州人”网络实名注册,相对应工P地址就是陈斌,这桩人生诽谤案,只需要崇川分局对黄建昌,黄炽,常州人,崇川分局做书面传唤,或者城东所口头传唤,这桩人生诽谤案只需要半个月,最长一个月时间,就可以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还受害人清白,城东所不但没有对其三人传唤,戴美莉在城东所笔录中,继续人格侮辱,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对我夫妇二人名誉权侵害人生诽谤,并利用老师,是崇川区分局的“元老”,同学市局要害部门担任实职,老师儿子在市局法制部门,她在公安“呼风唤雨”,同时利用小区原理事钱某某,钱某某的女婿是原纪委副书记,已于2022年端午期间被关押,爪牙继续发挥作用,她利用女婿权威,她当面对我人格侮辱,名誉权侵害,让我无法面对牺牲的战友,影响了我正常生活,原理事长在小区制造事端,连续五天对我和爱人格侮辱,无中生有捏造事实,2022.9月报警不出警就是不出警,还等录了视频资料,城东派出所无知到极点,真是知法犯法,说什么七十岁老人犯罪不追究,最终对钱200元罚款,几年都没处理,还有相关资料,见多年的申诉材料。同时今年2.3日已形成渎职罪案,崇川分局不及时纠正,悲哀呵

未精选,仅作者可见

1条留言

马桂清

北京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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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应成为恶人对他人施暴干涉他人生活的灰色地带!每个公民都应严于律已,不得侵犯干涉他人隐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格受贬损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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