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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这起事故责任,你觉得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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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通州区川姜镇启江村陈女士昨天(4月18日)15:00,陈女士驾车前往川姜镇启江村卫生室打针,卫生室地点就在启江村村委会。
陈女士将车停至村委会门前黄线划定的停车位,却不料压到了放置在停车位上的一架小型无人机。陈女士告诉记者,车辆在完全停稳之前,一位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冲她挥了挥手,还以为是在提醒她不要将车碰到台阶。

双方由此展开争执:村委会工作人员认为陈女士将无人机压坏,要求陈女士赔偿。而陈女士则认为无人机停放位置不当,自己不应承担损失。陈女士了解到,这架无人机是村委会财产,当时准备村内巡检拍摄。



双方争执不下,川姜交警中队警官来到现场,并让陈女士将车开至中队停车场。陈女士告诉记者,来到中队后,有辅警帮助协商,劝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自己没有答应。之后又让她承担主责,依然不同意,她认为是无人机停放不当造成的损失。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川姜中队暂扣车辆。陈女士说,爱人在外地工作,自己每天用车接送孩子,车辆被扣很是不便。



听到陈女士的投诉,听众在南通交通广播微信公众平台争论不休,观点不一。“男人霸气”认为:无人机放在停车位里未警示,应该承担全责。“CW”则认为:机动车主观察不细,应负全责。“罗龙顺”:我认为无人机责任大。“被耽误的人”:扣车小题大做,无人机方责任更大。“孙海涛”:事故认定书没出可以扣车。“没有你我哪里有快乐”:下次可以放假古董......



再次提醒广大车主: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贵重物品放置也应注意合适场所。此次事故谁之责,您怎么看?



来源:南通交通广播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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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村委会人员自己没有好好保管与妥善停放还想怪小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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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18:4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应该依事实为依据来定责,这位处理事故的辅警怎么让陈女士主动“接受”主责呢?这不是坑保险公司的骗保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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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双方同等责任  一个不该放在停车划线区域  一个观察不仔细   但3000元的东西扣了几十万的车 显然有强迫之意   我猜毕竟是村委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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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从新闻报道来看,无人机操作者就在村委会门口,无人机放在停车位上,当时停车位上并无汽车停放,其目的是准备操控无人机,在这期间,无人机操作者应该就是无人机旁边;其二,陈女士开车进入停车位,对方挥手示意,陈女士误会对方意图,压坏了无人机,在这里陈女士至少有两点问题,一是停车前的疏于观察,二是对方挥手示意,自己的误解。对于这一件交替事故,个人觉得,陈女士应该占主责,在没有处理好之前,交警部门是有权扣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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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这停车位是机动车,还是无人机停车位?建议当地警方调查清楚,不要瞎执法,让人笑掉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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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20:3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扣车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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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20:4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无锡市
自己放在停车位里,就应该预见到会有车停过來压到的风险,那你就做个警示牌围起来,不准车辆入内,你啥也不弄,就像你要坐椅子了,我在上面放个鸡蛋,鸡蛋碎了,还要让你陪,那有这个道理,我还让你陪我的裤子呢!你这行为这和碰瓷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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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20:5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查查无人机有没有备案,操作手有没有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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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20:5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这不是交通事故,轮不到交警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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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01:4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有法律依据的,符合流程,不懂别带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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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07: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
疏于观察的责任要承担,有争议扣车,流程没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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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09:2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人云我不云 发表于 2024-04-19 18:48
应该依事实为依据来定责,这位处理事故的辅警怎么让陈女士主动“接受”主责呢?这不是坑保险公司的骗保行为吗?

社区和派出所不都是熟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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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09: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lybiuing 发表于 2024-04-20 01:45
有法律依据的,符合流程,不懂别带节奏

你把交通法拿出来再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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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11:2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陌生的熟悉人 发表于 2024-04-20 09:31
你把交通法拿出来再看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同时,该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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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13:1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陌生的熟悉人 发表于 2024-04-20 09:31
你把交通法拿出来再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临时扣押肇事车辆,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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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17:2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lybiuing 发表于 2024-04-20 11:24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同时,该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谬论!单边事故和人伤事故车辆参照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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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17:2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小城青年 发表于 2024-04-20 1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临时扣押肇事车辆,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谬论!单边事故和人伤事故,车辆事故参照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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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18:4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陌生的熟悉人 发表于 2024-04-20 17:27
谬论!单边事故和人伤事故车辆参照能一样?

交通法还是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有不一样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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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0 21: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无人机既不是法律上的交通参与方的交通工具,也不是道路交通设施,而是人为设置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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