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番瓜巷16号西侧倪老太(已去世多年),其女儿常年在外。于2023年3月拆除一直无人居住且无户口的房屋,近期又借维修房屋之名,填塞二甲竖河(为四级河道),侵占河道大搞违建。 其填河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填堵、覆盖河道之规定。 还违反了《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 还违反了 《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确立了价值导向,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将承担民事责任。 其建设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 对于此违法建设拆除法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还有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南通市政府早就提出坚决扼制新违建,做到零增长。执法人员,应当行使而不行使,就是失职。 恳求各级职能部门领导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督办!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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