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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才买了健身私教课就骨折,能退吗?消费者在5000元限额内给了3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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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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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先生买了健身房一万多元的私教课,还没开课就在家摔伤手腕骨折,他与健身房多次协商退费未果,只能诉至法院。李先生的购课费用能退吗?记者10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健身房按照5000元的30%即1500元收取违约金,剩余的10800元退还给李先生。


此前,李先生与南通某健身房签订《健身购课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课程费用12300元。协议中约定,会员如有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如身体疾病、备孕、怀孕、身体不适等)要求退课、退款的,须承担未使用课程金额30%的违约金,如不承担违约金,健身房不予办理退课。

买课后不久,李先生在家不小心摔伤导致手腕骨折。因为接下来无法健身锻炼,他多次与健身房协商退费,但对方不同意。李先生便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审理中,健身房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李先生系个人原因要求退课退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健身购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条款作为协议内容的一部分,符合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并不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故原告主张“相关违约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原告以其自身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该解除行为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因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法院可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那么,健身房认为应以合同总价的30%计算违约金,这样的计算方式合理吗?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本案中,被告一次性预收了12300元作为服务费用,显然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据此,超过部分730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应承担剩余5000元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违约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身不属于加重一方责任、免除一方义务的格式条款。如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则属于依法可以调整的范畴。消费者若担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或问题,可与商家订立补充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如对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否则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另外,在预付卡充值消费时,消费者应擦亮双眼,注意甄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防止上当受骗,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预付卡消费,这些法条你应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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