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各有体面工作,还有一对龙凤胎儿女,小日子本来和和美美。后来丈夫患病,陆续住院治疗将近两年,其间夫妻感情亮起“黄灯”,妻子起诉要求离婚。记者9日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持的法定义务,女方不应消极回避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驳回了女方的离婚诉请。
许先生与张女士相恋一年多,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下一对龙凤胎。小两口皆有体面的工作,收入也较高,加上双胞胎儿女的诞生,生活本来幸福而甜蜜。
2021年12月,许先生查出患有脑垂体腺瘤,住院治疗半个月,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后续需定期复查。在许先生住院期间,由于张女士工作较为繁忙,陪伴较少,许先生对其有所不满。
由于两个孩子一直生活在县区,许先生便提议在县区另外购买一套房。张女士却不赞同,她认为,自己在市区工作,每天往返县区极为不便,并且提出,想把市区的旧房置换成新房。二人意见不一,发生争吵。
去年1月,张女士在又一次争吵后把小女儿带到市区一同生活,并与许先生分居。
去年7月,许先生因旧疾复发住院一个月,出院后休息两个月。由于两人仍为分居状态,在许先生住院期间张女士亦很少探望,两人矛盾加重。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具有较为殷实的家庭经济条件和较为稳固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购房问题等偶发争执,但并未大动干戈,即便从2023年初分居至今,亦未满两年。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后,理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尤其是在龙凤胎儿女年纪尚幼、许先生连续两年患病住院的情况下,张女士作为妻子、作为母亲,不应消极逃避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在对张女士、许先生的感情基础、分居情况、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后,认为二人之间的感情基础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张女士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张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同时防止轻率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 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张晓光介绍,我国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共同生活,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扶助等。对于因工作、学业、生病住院等客观原因分居两地,或者一时怄气分开居住的,不构成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本案中,张女士与许先生的婚姻中虽有矛盾,其在争吵之后怒而分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许先生亦不同意离婚,故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形一一列明。因此,需要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当然,法律规定的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法定条件,即使没有上述情况发生,但是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也应判决准予离婚。”张晓光提醒,夫妻负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当家庭生活出现矛盾时,夫妻双方均应以互谅互让的态度、恰当的方式化解矛盾,还应当多站在子女角度考虑离婚问题,尽最大可能给孩子一个快乐而幸福的童年。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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