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7000元/亩。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具体如下: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3500元/人。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征地面积的乘积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13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2023年12月31日前,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39号);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规〔2023〕2号)要求执行。
四、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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