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某服装店的线上店铺购买了品牌牛角扣双面羊毛大衣。服装店在商品购买界面针对消费者设置了商品参数,显示该大衣的面料材质为绵羊毛,面料成分含量95%以上。某电商检测有限公司受周某委托对其购买的羊毛大衣进行质量检测,测试结果显示绵羊毛含量实际为64%,与宣传的商品参数明显不符。周某遂起诉要求该服装店退还货款,同时三倍赔偿损失。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和该服装店在互联网上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服装店虚标产品成分,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周某有权要求该服装店退还货款,同时就购买商品的价款进行三倍赔偿。案涉虚标成分的大衣,周某应予以返还,并对店铺领取大衣进行必要的协助。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网络平台购物权益受损,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案例,互联网舆论已经从放弃维权、见好就收转变为支持积极合法维权,背后是消保法的宣传普及和消费者维权成功率上升带来的信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服装店作为对外经营的商事主体,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依照相关规定从事销售工作。商品购买界面中面料成分、含量的标注是销售者对消费者做出的质量保证,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服装店虚标成分含量,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购物,买卖双方天南地北,部分买家也会担心打官司要支出高额的交通费,在维权成本与收益间进行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周某购买的羊毛大衣系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为海安市,故海安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纠纷得以就近处理,极大降低了周某的维权成本。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安法院)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