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政府立法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 《指导意见》中特别明确了,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通常是指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违法行为抓拍摄像头等设备。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发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既包括应用最多的摄像头,也包括红外监测、遥感卫星、无人机等新型装备,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除了交通执法,道路运输、城市管理和环境、土地监测等领域也大量启用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 “非现场执法,有助于在特定执法情境和事务上实现较为全面的监测,有助于更好地及时预防和处置风险;摄像头等执法工具的运用,也极大地提升了执法和处罚的能力。在此情况下,各地方、各部门在不少执法领域启用摄像头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其应用愈发广泛和普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越峰介绍。 但是,各地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已多次引发关注。有媒体曾报道,广东佛山大量车主反映高速岔口电子摄像头抓拍导致出现“天量”罚单一事。按照佛山交警通报计算,该路段在一年左右时间内,相关罚款达将近3700万元。全国人大代表、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也曾指出,2020年全国各地新增大量“电子警察”(即自动电子抓拍装置),既高效快速惩处交通违章违规行为,也产生巨大罚款数额。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 为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一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陈越峰指出,国务院此次要求清理规范,就是切实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遏制地方和部门变相扩张罚款能力的有效举措。 上述《指导意见》还特别指出,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陈越峰表示,因为可以增加装备,也可以提升执法能力,当前行政机关加大投入安装监控设备的积极性很大,为此,将来在清理规范过程中,需要注意执法机关将罚款收入变相用于收回设备投入的操作,防止出现“以罚款养设备”的情况。 “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这些都是遏制罚款泛滥和畸重的重要原则,罚款监督则更加有力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而行政执法考核的规范和完善,对于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显著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意义极其重大。”陈越峰指出。 他表示,如果执法考核还是以案件数量、处罚数量乃至罚款金额等容易发生扭曲和异化的量化指标为标准,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没有发生有效优化,那最终的效果很可能是扬汤止沸,而不能釜底抽薪。 “这就需要在当前形势下,按照政策要求,对有关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做相应的全面梳理和深化改革,将一线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从两难的处境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依法执法和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否则,即便行政处罚法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有很好的政策,但到落实的时候仍可能发生扭曲,从而导致政策效果被消减,政策红利不能得到充分释放。”陈越峰说。 罚款设定与实施,不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关乎营商环境优化。相信随着《指导意见》的有效实施,罚款的设定将更加科学、实施将更加规范,行政处罚权力将被更好地关进制度的笼子,人民群众也将在执法行为中感受到更多的公平正义,并对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充满期待。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