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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一房产中介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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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1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一边高价从业主手里收房,费用月付、季付;一边低价将房屋租给房客,费用半年付或者年付。中介倪某采用这种“高入低出、长收短付”的方式,骗取租客50余万元。记者1月30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对倪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21年4月,小刘从倪某手里租赁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租期为13个月的租房协议,小刘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租。同年6月,房东找上门称,自己仅收到倪某4个月房租,要求小刘搬出房子。小刘感觉被骗,遂报案。


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发现,倪某在崇川区经营一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主要开展房屋承租、租赁业务,经营状况尚可。据倪某陈述,之前有位租房的老租客,提前支付了三个月房租,而房东只收取了500元定金,于是其便将多余的租金用于生活支出。从这样的操作中尝到甜头,倪某便想到可以向租客收取多月租金,然后逐月向房东支付,这样一来手中便有大量的资金可以周转。


为了一次获取大量房客租金,倪某开始降低租金,甚至有些比其给房东的租金还要低,最终,“资金链”断裂,导致租房款无法按时支付给房东。直到案发,倪某“高入低出、长收短付”的方式,已导致三十余名租客无法继续租住,造成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法官提醒:租房套路深,签约需谨慎。在租房的整个流程之中,每个环节都需要慎重对待。租客应选择正规的租房平台,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中介公司出租房源应保持警惕,并应查看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协议约定的托管期限时间等条款,尽量缩短房租缴纳的期限,避免一次性缴纳大量租金和押金。对于业主而言,对外出租房屋应选择信誉良好中介公司进行托管,托管期限约定不宜过长,并在合同中细化合同解除的条件,避免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


来源:江海晚报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1-31 22:3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我以前也把崇川学士府的房子租给一个叫倪某玲的,结果她转手把房子以低价长租出去了,拖欠了很久的房租,不知道是不是这位。我想说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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