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有网友发视频称,云南昭通盐津县有人在一处铁路上打电话,无视火车鸣笛警示,导致火车被迫暂停运行。
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一辆有着多节车厢的火车停在铁轨上,旁边有多人围观,画外音传出,“火车都停到家门口了”“有个打电话的人站在铁路中间”。
1月19日,昭通市盐津火车站一位负责人表示,此事属实,被逼停的是5636次列车,系客运列车。当天,一户人家在这段铁路附近办酒席,期间有人走上了铁路,导致火车被拦停,造成这趟列车晚点了6分钟,但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该负责人称,事发区段属于普速线路,且位于山区,无法全封闭,铁路两边都有民居。因这件事没有伤到人,他们也不具执法权,目前已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设备,但并不清楚涉事人员的身份信息。
事发地所属的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昭通火车站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称,正在调查处理,逼停火车的涉事人员还在寻找当中,找到之后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涉事者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涉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听来自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左迎春律师的分析:
1、涉事者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通过新闻我们知道涉事者尚未找到,此人出于何种目的在铁路上打电话,目前不得而知。仅通过目前的情况来看,涉事者违反了上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本案的行为尚不足以形成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且刑法应保持谦抑,律师认为暂不会追究涉事者的刑事责任。当然,最终的结论应以司法机关的调查为准。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如天。敬畏法律,维护铁路安全,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来源: 江苏广播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