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法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法定性、充分性和无条件性,即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行使职权,而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应无视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否则行政机关将自损其基本尊严,丧失公信力,沦为失信机关。然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在法院多次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形下,依旧拒不履行南通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拒绝向受害人作出赔偿决定,其相关负责人公然藐视司法判决的勇气着实令人叹为观止。现本文就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为何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探讨。 图为南通中级法院责令如皋城北街道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的判决书,但如皋城北街道至今已逾四个月仍拒不履行该判决文书 一、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多次被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乃是基本要求,即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偶然出现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亦可通过自查自纠等方式及时改正,以提高自身行政执法水平,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如果对同一事件多次采用违法行为,甚至出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时,那么显然是行政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存在着主观故意性,其为寻求某一目的而无视法律规定,简单粗暴进行多次违法乱政。 1、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滥用职权出具《限期拆违通知》,被法院依法撤销; 图为如皋城北街道滥用职权出具的《限期拆违通知》 图为南通经开法院撤销《限期拆违通知》的判决书 2021年3月,如皋城北街道欲对受害人房屋地块进行协议搬迁,但因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对该地块未取得合法搬迁手续,且未对房屋进行合法评估等问题,城北街道办事处未能与受害人就搬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皋城北街道遂向受害人出具限期拆除违建的《通知》,认为受害人房屋存在违建,要求受害人自行限期拆除,否则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置,试图以此恐吓受害人,让受害人以超低价签约。但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并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违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在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均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性,故被法院依法撤销。 2、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房屋,被法院依法确认违法; 图为南通经开法院确认如皋城北街道强拆违法的判决书 2021年11月17日,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在受害人未交房、腾退,同时也未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强制拆除程序的情形下,自行撬开受害人房屋,对受害人房屋进行强行拆除。后被法院依法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3、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在受害人住院期间凌晨1点逼签空白安置协议,被法院认定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确认协议无效,并责令城北街道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但至今已逾四个月,如皋城北街道仍拒不履行该判决; 图为南通中院判决书主文 2021年11月5日凌晨1点许,如皋城北街道人员不顾受害人生病住院,逼迫受害人签署了空白的搬迁安置协议。后在未经受害人同意,也未告知受害人的情形下,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自行对安置协议的各项内容,包括房屋面积、补偿总金额、分项金额、安置方式等进行填写。最终,该签署安置协议的行为被法院认定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为,被依法确认无效,并责令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但至今已逾四个月,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仍未向受害人作出赔偿决定。 二、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在违法强拆房屋后,又二次进行房屋搬迁补偿评估,并人为减损受害人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先补偿、后搬迁”是任何形式房屋搬迁的基本原则,即只有在先行评估,被搬迁人签署搬迁协议、同意搬迁、获得补偿后,行政机关才能进行拆迁搬迁行为。换言之,如果案涉房屋已被行政机关违法强拆了,行政机关当然不可能再对已违法强拆的房屋实施搬迁,更无法对被强拆的房屋进行所谓的房屋搬迁评估。 但奇葩的是,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在受害人房屋已被其违法强拆后,仍自行委托评估公司作出所谓“搬迁补偿评估”,意图以该搬迁补偿评估冒充赔偿的依据。就好像一小偷盗窃他人财物被抓后,慌称自己拿错东西,并以还回东西为由要求逃避法律制裁。 图为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强拆受害人房屋后,二次进行搬迁补偿评估 同时,在委托评估公司时,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还对受害人房屋原有的合法面积进行了人为恶意减少。具体而言,在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在其自行填写的安置协议中明确认可受害人房屋总面积353.79平方米,认可合法面积252.12平方米,并提供第一次评估公司说明,详细阐述合法总面积为252.12平方米。但在二次评估中,如皋城北街道却要求评估公司按合法面积199平方米进行评估,直接减损合法面积高达53.12平方米,如皋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借此报复打击受害人的行为,可谓拙劣之极,但却又滑稽之极。 图为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二次搬迁评估时确认的受害人房屋合法面积 图为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在强拆前单方确认的受害人房屋面积在内的安置协议 首先,搬迁评估应当在拆迁之前先行完成。如皋城北街道在强拆房屋后,二次进行搬迁补偿评估属于事后评估,该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其次,行政赔偿不得少于安置补偿权益。如皋城北街道在安置协议中已认可受害人合法面积为252.12平方,其赔偿的房屋面积亦不得低于252.12平方,但城北街道自行要求二次评估公司以199平方评估房屋价格,显然恶意减损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因此,该二次搬迁评估报告显然因程序违法、实体违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城北街道意图假借二次评估恶意报复受害人的把戏,过于低级,显然无法得逞。 只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在被法院多次确认违法后,仍拒绝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拒绝协商赔偿事宜,依旧执迷不悟想通过违法的二次评估行为打击受害人,其相关负责人的龌龊想法着实让人倍感恶心,同时也对相关负责人法治意识深感担忧,真不知道如此之流为何能担当机关负责人之职。 三、受害人被迫进行网络实名举报,坚决剔除如皋城北街道违法乱纪份子; 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多次不计后果地违法行政,显然已无视基本法治,践踏司法判决,凌驾法律之上。受害人曾多次向如皋纪委、南通纪委等监察机构进行实名举报,但至今未有任何答复,相关举报已然石沉大海。为此,受害人只能被迫进行网络实名举报,并对接了相关媒体,对如皋城北街道相关责任人的举报将依法进行到底,直至全部剔除。
结语:本应行政为民的如皋城北街道办事处,在案涉房屋搬迁事宜上,五花八门的违法行为堪比马戏团的表演,一出接着一出地演,毫无自我纠错之意,违法行政对如皋城北街道来说已然是家常便饭。这样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员,到底是能力有限的形式主义,还是拥权自重的官僚主义呢?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