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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南通发出​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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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7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提醒告诫函

2024年“元旦”“春节”双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消费环境,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标价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各农贸市场、商超、专卖店、电商平台及其他相关零售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开展促销活动。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四、各宾馆酒店、餐饮饭店、交通运输、景区景点、停车服务等行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明码标价。执行市场调节价的,要依法合理制定价格,不得价外加价、价格欺诈。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要严格执行定价标准,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价格、乱涨价、乱收费。
五、严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趁节日之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不得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除生产经营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六、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认真自查整改,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节日期间加大检查巡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线索请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南通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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