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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基本农田被出租挖塘养虾,法院宣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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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4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在基本农田上开挖池塘养殖鱼虾,未料到收到整改通知书,之前签订的协议也被认定为无效,这是怎么一回事?记者24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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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某村委会与王某签订《项目农业投资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200多亩土地转租给王某,只能用于发展罗氏沼虾养殖,流转租赁期限为5年。王某租赁土地后,在未告知养殖户关于养殖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将土地转租给众多养殖户用于养殖南美白对虾。其中,王某与刘某签订《养殖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起至2027年止,实际租赁面积为27亩,租金为每亩每年1200元。同日,王某与刘某签订《搭建大棚承包协议》,约定王某给刘某搭建水产养殖大棚27个,每个大棚价格为1.8万元。

同年,政府部门发布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相关意见,明确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南美白对虾。因违规养殖,养殖户们投入的池塘设施设备被全部拆除。经调查,王某转租的两百余亩土地大部分都是基本农田。

这次拆除让刘某蒙受了巨大损失。刘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违反诚信原则,隐瞒明知不能养殖南美白对虾的事实,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搭建大棚承包协议》无效,并退还租金、赔偿投入养殖的损失。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本案中,不管是村委会将土地出租给王某用于养殖,还是王某将其承租的土地转租给刘某用于养殖,均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案涉合同、协议无效。最终,法院判定王某返还刘某租金及赔偿损失合计16万余元。

法官提醒:我国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耕地红线关系到农民生计,也影响着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我们要珍惜赖以生存的土地,不破坏耕地资源,如此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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