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后,马某继续驾车跟随对方车辆,两次要求该车驾驶员邵某与其一同前往派出所,并在城山路红星路口南侧路段截停邵某所驾车。邵某为躲避纠缠,从城山路右转至红星路,当他在该路段准备调头时,马某驾车追了上来,想要挡在邵某所驾车前。由于操作不当、路面湿滑等原因,马某所驾车右前部与邵某所驾车左前部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驾车时疏于观察,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操作不当,负全部责任;邵某无责任。
案涉事故造成马某所驾车辆损失125000元,邵某所驾车辆损失28000余元。马某所驾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当该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拿到的却是对方发出的一纸《拒赔通知书》。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邵某此前已产生纠纷,邵某驾车离开,马某一路追赶、截停,直至事故发生,从最初的纠纷产生,至最后的事故发生,可视为一条完整的行为发生链。事发时正值下班高峰期,且雨天路滑,在此情况下,马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变更车道和追赶截停车辆所蕴藏的潜在事故风险应有明确预知。根据事故当时两车的行车轨迹,在如此短的距离内,以双方的相对车速和路面的湿滑路况,马某应当明知其拦停行为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两车碰撞,但其主观上仍放任该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