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华,男,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党委书记,如皋市委常委、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等职。
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2008年,马金华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南通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借款20万元用于购房。2013年,张某儿子考入如皋市某部门工作,之后,张某多次请托马金华帮助其子调动工作、提拔职务,马金华予以允诺。2014年,张某向马金华表示20万元借款不用归还,马金华予以认可。在马金华的帮助下,张某儿子先后被调动至多岗位任职,并于2017年8月被提拔为如皋市副科职干部,马金华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
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2004年至2020年,马金华先后多次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从管理和服务对象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处获取大额利息共计251万余元。
滥用职权罪。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马金华在担任如皋市委常委、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期间,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受贿罪。2002年至2019年,马金华利用担任如皋市下原镇党委书记,如皋市委常委、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干部提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994万余元(其中55万元未遂)。
其中,2002年至2011年,马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某公司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2004年,该公司董事长张某甲为表示感谢,在该公司同期对其他人员集资最高年息为14.4%的情况下,提议若马金华参与集资,每年给予马金华24%利息,马金华表示同意。2004年至2009年,马金华先后多次借给该公司共计77.64万元。2004年至2015年,马金华从该公司获得利息共计150.2万余元。其中,马金华参照该公司同期对其他人员集资最高利息(年息14.4%)获得利息为90.1万余元,超出部分为60.1万余元。
2014年至2016年,马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甲集团在企业经营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下半年,马金华向甲集团负责人张某乙表示欲花50万元左右为其子马某购买一辆轿车。因张某乙认识相关汽车销售代理商,可以获得价格优惠,马金华请其帮忙购买,钱款由马某支付。张某乙为表示感谢,通过朋友帮助马某购买一辆86万余元的轿车,其中马某向销售商支付51.8万元,剩余34.6万余元由张某乙支付(马某知晓张某乙代为支付了30万元左右,但不知悉具体数额)。车辆交接后,马某告知马金华张某乙为其支付了部分购车款,马金华默认。
2012年至2017年,马金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公司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3月至2019年9月,马金华多次参与乙公司集资活动,共计获得利息92.2万余元。其中,高于乙公司向其他人员集资利率的部分利息共计53.7万余元。2020年,马金华又收受乙公司负责人张某丙所送55万元集资款收据,该收据系以马金华投入集资款55万元(实际未投入)的名义出具,马金华收受该收据后至案发未兑现。
【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11月2日,南通市纪委监委对马金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日,经江苏省监委批准,对马金华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2日,对其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0月27日,南通市监委将马金华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移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11月12日,经南通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南通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马金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南通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2年9月28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马金华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8月2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马金华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