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6288|回复: 0

[新闻快讯] 丈夫杀人潜逃20年后落网,妻子因窝藏罪获刑一年半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3-12-14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今年8月,《江海晚报》报道了男子邓某某故意杀人后伪造畏罪自杀假象潜逃20年的案件。记者12月13日从崇川法院了解到,继邓某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其妻子张某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71c0e82c-9cd2-49b0-bb65-f153b240ac3d.jpg

2002年5月,邓某某在本市原港闸区将王某某杀害。后公安机关至邓某某家中搜查,并告知张某其丈夫涉嫌杀人犯罪。同年6月,邓某某伪造投江自尽假象逃避侦查,并用化名继续生活。

2004年左右,邓某某通过电话与张某取得联系。此后,张某不时前往邓某某租住地看望,提供手机号码供邓某某使用,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由邓某某经营。2020年1月,张某还积极为邓某某租赁居住房屋甚至与其共同生活。

2022年8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邓某某公司将其抓获归案,后邓某某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也因窝藏罪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其丈夫邓某某系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仍为其提供手机号码以及隐藏的处所等,帮助其逃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严重妨害了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综合考虑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近亲属间的窝藏,对张某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法不外乎情,但底线不可逾越。

法律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行为人,对其刑事责任的判定应有所区别。如仅出于亲情提供临时帮助或短暂掩护,并未实质性影响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可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邓某某这种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张某的窝藏行为导致其近二十年逍遥法外,极大地挑战了司法的权威和底线,应当给予否定的评价。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4-11-25 17:28 , Processed in 0.177600 second(s), 12 queries , Redis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