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多次早退去食堂就餐,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是否合法?记者6日了解到,海安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需向小王支付赔偿金2万元。
2021年,小王入职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令小王没想到的是,入职不到2年,自己竟然收到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A公司作风严谨,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而公司发现,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的次数高达12次。A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于是在2022年12月向小王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
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只是提前一点离开工作岗位,就餐打卡时间在11:50到12:03不等,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甚至有时候到食堂就餐的时候,已经到了12时03分,明明已经可以视为下班时间了,但是A公司却认为依然属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而且其他职工也会提前就餐。他认为,公司的制度过于苛刻,缺乏人文关怀,把提前就餐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也不合法。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22年4月,A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该制度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
首先,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其次,A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即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最后,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A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A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公司制定管理和考核制度 应弹性适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刘昌海建议,首先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征求上级工会(园区工会、街镇工会、行业工会等)的意见,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刘昌海指出,过于严格的管理规定,也会让员工感受到束缚的压力,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公司完善管理的目的,是让公司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当前形势下,公司招人不易,优秀的员工更是公司发展的基石。在管理和考核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弹性适用规章制度,给犯错的员工改正的机会,通过沟通拉近员工与公司的距离,不断改进和优化做事方式,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来源: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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