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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租赁房屋欠租金,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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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5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丈夫租房开店欠下房租,妻子认为租赁合同是丈夫一人签的,店铺的营业执照也只登记了丈夫一人,其拒绝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记者15日了解到,海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租金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


2016年5月,刘某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租赁给赵某使用,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年租金12000元,租期5年。协议签订后,赵某将该房屋用于经营手机售卖与维修业务,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赵某一人。日常经营过程中,赵某的妻子张某亦参与到手机经营业务中,赵某外出期间,由张某一人负责店面运转。

2021年5月,房屋租赁协议到期,但赵某未退房,并继续使用该房屋经营手机业务。对此,刘某亦未提出异议。2022年8月,赵某将房屋钥匙交还刘某,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双方租赁合同解除。

租约解除后,刘某向赵某主张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房屋租金,遭到赵某拒绝。为此,刘某将赵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租金。

庭审中,赵某辩称,租赁协议约定租期至2021年5月,其无须负担之后的租金。张某则辩称,自己并非租赁合同当事人,案涉房屋营业执照亦登记赵某一人,其与本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赵某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租赁期限届满后,赵某继续使用租赁物,刘某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现刘某要求解除租房协议并返还房屋,赵某亦表示同意,并于2022年8月向刘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刘某也出具了收条,即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租房协议,并完成了交接。因此,赵某应当负担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房屋租金。

赵某承租案涉房屋经营手机业务,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仅为其一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刘某只能要求赵某支付租金。但该房屋日常使用过程中,张某作为赵某妻子亦参与了实际经营,故张某为共同经营人,该房屋租金为赵某夫妇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对房屋租金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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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一方作为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配偶是否应承担支付租金的连带责任,是现实生活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生活越来越多地与市场经济交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时俱进,从“共债共签”“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等方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解决夫妻欠付房屋租金等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虽然仅赵某一人与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在赵某使用该房屋经营手机业务中,张某作为其配偶一同使用该房屋并实际参与了手机经营业务,故该房屋租金应依法认定为赵某、张某二人的经营性夫妻共同债务,以充分保障房屋租赁合同债权人合法权益。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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