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受害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我区张某某财物被诈骗案、潘某某财物被诈骗案冻结资金进行按比例返还,公告如下:
2022年11月15日,受害人张某某报案称其被骗。接报后,我局民警对朱换勇(涉案账户:6217858000146331787)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金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捌佰贰拾捌元零壹分(¥298828.01元),按照按比例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合计应返还给受害人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叁拾玖元捌角叁分(¥34639.83元)。
2021年4月4日,受害人潘庙珍报案称其被骗。接报后,我局民警对谈凯(涉案账户:6222031108001904364)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金人民币捌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8187.50元),按照按比例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合计应返还给受害人人民币柒仟壹佰叁拾贰元伍角(¥7132.50元)。
现对以上返还事宜公告30日;如果对上述处理情况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提出申请,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依程序返还该资金。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警官、姜警官
联系电话: 0513-81280374
联系地址:南通市海门区高新区政法南路99号四楼反诈中心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