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菜市场 灯光下水灵新鲜的蔬菜 买回家却发现有“色差” 看着色泽亮丽、让人食欲大动的鲜肉 离开菜市场灯光却变了样 ……
经营者使用了特殊的灯具,通过调整光照颜色或在光源外加红色鲜艳灯罩,使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更加美观。 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这类“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新规定的落实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知书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 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通州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办法》施行前,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一、对所使用的照明灯具情况开展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法》施行之后,如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崇川市场监管和平桥分局
《办法》叫停生鲜照明 普法下架“美颜神器”
为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要求,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10月25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桥分局召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普法宣传暨生鲜灯禁用提醒会。 会议要求市场主办方及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开展自纠自查,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即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会议强调,市场负责人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消费者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生鲜灯”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欢迎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崇川市场监管唐闸分局提醒 12月1日起,禁止使用“生鲜灯”! 近日,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唐闸分局对辖区市场内“生鲜灯”的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向经营者详细讲解即将实施的新规。通过宣传,经营者认识到使用“生鲜灯”,改变了农产品的原本色泽,影响了消费者的感官判断,属于误导销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唐闸分局执法人员督促经营者及时更换符合要求的照明设备,规范诚信经营,还原食品“真本色”。
唐闸分局也将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拒不改正的单位,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通州市场监管 崇川市场监管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