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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洋相频出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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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9 16:56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我2017年在通州富力院士廷一期买了房,遭受了不实销售宣传,上了开发商和售楼先生(名叫刘猪慧,泰州人)的当。(可参看我前面的帖子)
这尽管让人气愤,但所谓无商不奸,这也在心理准备的区间。
但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此案的过程,荒唐到让人毫无心里准备,简直是匪夷所思的荒腔走板,比奸商还要可恶可鄙。
接到举报,只去富力听了一面之辞,就回复投诉者,他们说没有销售欺诈,案子就这样结束了?假设市监局的兄弟是武大郎,你去告西门庆私通你老婆,衙司问了西门,西门说没这回事,衙司便以此驳回你的诉状,以一面之辞定案。你这个武大郎就服了么!
20余名住户根据市监局告示,上门举证。他们要求人再多一点,好,大家去,人们戴着口罩冒着疫情上门举报了,他们最后又说,住户是利益关系方,证据不予采信,市监局发的告示,请住户去举报,最后笔录做了,又出尔反尔不予采信。你玩呢!出的是那门子洋相。
关系人的证词就无效么。仍假设市监局里有武大郎,老婆潘金莲与西门大官人被你捉奸在床,你亲眼看到的不堪场面,你鲜活的证据也没用,就因为潘是你老婆,是你关系人?你服不服。
你们局里规定案子办理不超3个月,这个案子办了差不多20个月。你们在做什么?和着开发商一次次找我谈判私了和稀泥,就不能认真办一次案,实事求是,还事情于本来面目么?
我信访问,为什么办案这么久,局里答,因为“高度重视”。高度重视就把案子拖两年?拖到当事人都找不到了,售楼小姐都记不得当年撒的谎了。你又像真的一样,登报征集证据。人家西门大官人裤子都穿好了,金莲妹妹屁股洗好了,你开始征集奸情证据。你何不再重视一下,再拖两年,等有关开发商彻底破产了再办此案。
我要求局里提供办案记录,因为有相互佐证的证据链,铁证如山,何以通州市监局指鹿为马,罔顾事实。电话录音里说可以可以提供,真的书面照会了,又怕丑闻败露,舆情压力大,竟搬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说可以不公开。我也翻了这个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政府保护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通州区市场监督局,你也是一级政府部门,你再理解能力低下,总不止于不能正确理解上述条例的立法目的吧。即便有可以不公开这一款,“可以不”不能理解为“禁止”吧。这里又不涉及国家机密,有些也是我提供的材料,我们要求公开并不过分吧?
通州区市监局上述种种洋相,根子在于官僚作风盛行,自以为是,不顾群众利益。同时可以看出,能力真的很一般。
政府办,纪委应去查一查。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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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9 20:3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看这两张回复。就知道什么叫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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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9 20:4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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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0 09:3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秋菊打官司一样执着,真相客观存在,我就要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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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11-25 09:08
  • 签到天数: 387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23-11-10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看这两张回复。就知道什么叫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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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1-10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何处无风 发表于 2023-11-10 09:45
    看这两张回复。就知道什么叫扯淡

    商业纠纷你不起诉,这叫学秋菊打官司?你打官司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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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0 22: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哈哈哈,不打官司,打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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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1 06:5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嘻哈一笑 发表于 2023-11-10 16:12
    商业纠纷你不起诉,这叫学秋菊打官司?你打官司了吗

    谢谢阁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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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1-11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
    有理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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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1-11 20:0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你什么人自己心里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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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2 08:4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有数的。谢谢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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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2 14:1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小报记者 发表于 2023-11-11 12:47
    有理可以去法院起诉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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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2 14:1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Laker7 发表于 2023-11-11 20:09
    你什么人自己心里没数?

    我也有此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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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3 10:0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小报记者 发表于 2023-11-11 12:47
    有理可以去法院起诉

    先行政,后司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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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4 07: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没有是非,只有浆糊,是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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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2-16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允诺具体规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约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148条也作了相应规定。
    另外博主们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选择先打行政官司,国家司法改革以后,法官一般是不敢妄判的,是会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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