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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杂谈] 父母天堂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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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3-10-23 09:05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我老了,父母走了,孝顺机会没有了。愿天下父母天堂再也无烦恼,享受愉快快乐生活。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3-10-24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镇江市
      “愿天下父母天堂再也无烦恼”?你这话说的太过片面也不道德,你的父母在天堂但不是天下所有儿女的父母都在天堂的!在人间幸福生活着的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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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5 12:0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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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5 12:0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纠正你这是人生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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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镇江市
小桥流水000 发表于 2023-10-25 12:06
纠正你这是人生诽谤

    你把论坛当表演的舞台,网民把你当这舞台的跳脚小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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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5 16:5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hhdyw 发表于 2023-10-25 14:33
    你把论坛当表演的舞台,网民比你当这舞台的跳脚小丑。

你真有心理疾病,思维真不正常,估计死到临头无药可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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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5 20:5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
hhdyw 发表于 2023-10-25 14:33
本帖最后由 hhdyw 于 2023-10-25 18:58 编辑


    你把论坛当表演的舞台,网民把你当这舞台的跳脚小丑。

hhdyw
       小桥先生真的是胆大心大,在法律面前毫无畏惧之心!在此贴中公开说崇川分局局长“近两年时间,不知履的什么职,渎职干尽了坏事,都是事实证据,铁证如山罪责难逃”,但细读帖子未见曝光任何实质性内容的事实证据,仅是口号加帽子的语句。
小桥先生知道《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说的是什么吗?知道什么是诽谤罪吗?下面向小桥先生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建议小桥先生对本帖的“渎职干尽了坏事,都是事实证据”应当依法直接向监察委举报,如没有证据仅是凭空想象的则应当道歉;舆情部门也应当及时向南通相关法治部门汇报。南通应当也必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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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31 01:3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小桥流水000 发表于 2023-10-25 11:49
hhdyw
空了可以把你为何去派出所的事情在此说一下,是嫖娼?赌博?还是喝酒闹事?你这素质什么事都做得出来。老了,怎么反而不知廉耻了?可惜。这是你事实罪证材料

你已经触犯刑律,应该立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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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0-31 01:4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小桥流水000 发表于 2023-10-25 11:49
hhdyw
空了可以把你为何去派出所的事情在此说一下,是嫖娼?赌博?还是喝酒闹事?你这素质什么事都做得出来。老了,怎么反而不知廉耻了?可惜。这是你事实罪证材料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建议小桥先生,以上就是你犯罪事实,你已触犯刑律,应该立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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