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条件
1.人才安居对象所在单位中企业类用人单位应当为创新区引进并与创新区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投资协议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科技企业、软件研发和信息技术类服务外包企业等创新创业企业。
(2)企业须注册(变更)在创新区,注册(变更)时间须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变更)地址须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创新区取得土地并建成运营的科创、文创、商办等载体。
2.事业类用人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创新区内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仅限《南通创新区人才安居实施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B-11、C-25、C-26、C-27、C-28、D-47、D-48、D-49高精尖人才享受,其余不享受)。
(2)创新区引进的科研院所、高校科研机构等注册为事业单位的研发机构。
(二)申请人条件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南通创新区人才安居实施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其中,B、C、D、E类人才所列职务须为近5年内获得任命的职务。
1.共性条件
(1)签订意向购房协议前人才户口须迁入创新区;
(2)在创新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
(3)本人及配偶(含未成年子女)在南通市区名下无住房,且近三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4)税前年薪不低于13万元(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2.个性条件
(1)A类、B类、C类、D类人才应在创新区创办(领办)企业或重大研发机构,或在企事业单位担任实际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E类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F类人才应为符合教研函件〔2022〕1号文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要求的本科毕业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