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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离婚后孩子不愿见父亲怎么办?法院:可“线上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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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0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离婚时约定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孩子不愿见父亲。当探望权从亲情的双向奔赴,变成无法企及的“单相思”,孩子父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记者19日了解到,崇川法院通过协调,既满足了父亲的探望权,同时也最大程度减少了对孩子的负面影响。

郑先生与韩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2月育有一女,2012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韩女士抚养,郑先生可随时探望孩子。离婚后,由于关系不睦,加之双方工作等原因无法就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郑先生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探望权,遂起诉到崇川法院,要求一个月探望孩子四次。

通过调查,法官发现双方矛盾复杂,远不是郑先生说的那样简单。郑先生在婚后就有酗酒的恶习,常常闹得家里鸡飞狗跳。离婚后经常醉酒后要求看孩子,甚至有时还会私闯学校,骚扰学校老师,探望不成还会跟踪孩子。孩子对父亲这样的行为感到十分恐惧,内心也非常抗拒与父亲见面。且孩子是体育特长生,需要长期在外地集训,韩女士也担心孩子的心理状态和正常学习生活受影响,认为郑先生的探望不仅不能给孩子带来父爱的温暖,反而会伤害孩子,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可以被剥夺。双方的争议核心其实是孩子抵触父亲探望的情况下,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法?针对郑先生在以往的探望过程中确实给孩子造成了负面影响,法院提出,可以通过“线上探望”的形式履行探望权。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时间和空间的障碍,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影响,更加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经法官沟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郑先生可以每月通过孩子姑妈的微信视频探望孩子两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探望权可以中止或剥夺吗?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父母离婚,婚生子女判决一方直接抚养,但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这是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特殊关系,不因父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仅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可以中止探望权,但不可以剥夺。

探望权设立的目的是为满足未成年子女对父母情感上的需要,同时减少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发展。探望权更着眼于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精神需要,而不是主要为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情感的需求而设定的权利,它是离异家庭亲子互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如父母双方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不能达成一致,势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二次伤害,进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郑先生酗酒等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法院依法是可以中止其探望权的。但鉴于韩女士未提出该抗辩主张,调解中郑先生也多次保证会与孩子好好相处,希望能给他一个机会。经过反复面对面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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